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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

道教全真派冠巾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8/31 17:10:38阅读次数:字号:


(2015年6月  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继承道教传统,加强冠巾活动管理,规范冠巾仪式,依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以及《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冠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能严格遵守全真派基本规戒;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德良好,有一定文化知识;

  (四)本人须常住宫观,并获度师(即师父)和所在宫观同意;度师已羽化的,需所在宫观同意;

(五)出家住宫观学习二年以上,能习诵道教《早晚功课经》。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道之士,可以向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全真派宫观申请冠巾。申请冠巾由本人书面提出,度师出具同意冠巾信函,所在宫观推荐。度师已羽化的,需所在宫观出具推荐函。

第四条  原则上不跨省申请冠巾,因本地条件所限,确需跨省申请冠巾者,由本人常住宫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冠巾宫观进行核验;本人所在常住宫观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

第五条  全真派冠巾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主办,符合条件的宫观承办。

  第六条 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有合格的冠巾师、扰发师师和引进师等三师人选;

    (三)能如法如仪举办传度仪式。

第七条 “三师”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领受三坛大戒;

(二)满发、大领,有良好的全真派风范,威仪可法;

(三)熟悉全真派戒律和科仪,具备一定的道教学识;

(四)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八条 “三师”人选由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提出,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核准后礼聘。

第九条 宫观承办冠巾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宫观应事先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

(二)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对申请冠巾者进行资格审查后,逐级上报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

(三)按照传统科仪,举行冠巾仪式;

(四)完成冠巾仪式后,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向受冠巾者颁发由“三师”和该宫观共同签章的冠巾证。

第十条 冠巾活动结束后,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应对冠巾者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冠巾证只做道教徒信仰道教证明或办理道教教职人员证(道士证)使用,不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冠巾证式样和规格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监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可向受冠巾者适当收取必要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不遵循本办法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宣布冠巾无效,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