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道教协会关于散居道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对散居道士管理,维护散居道士合法权益,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以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会《章程》与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教团体组织,对散居道士和活动场所履行指导和管理的职责,是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宗教基本政策的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宗教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全市散居道士的培训学习传度授箓发证,教务活动,道场活动,行坛活动,法务活动,文化修养,普法学习及活动场所等,进行制度化。
第四条 一切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进行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的活动。
第五条 散居道士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市道教协会的指导和管理下,按照各自的师承法派优良传统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六条 市道协根据工作的需要,便以管理,对各个乡镇进行区域划分,设立片区管理委员会,任何人不得撤并和分组,不得另设办事机构。
第七条 团体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当地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好维护散居道士的合法权益,帮助信教群众提高觉悟。
第八条 散居道士有关需要帮助、调解、解决、办理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所在片区汇报。片区应当有责任和义务为散居道士服务,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区域的散居道士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散居道士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散居道士,是指本市正一道、净明道、本地道及相应符箓派道士;散居道士必须经本会申报参加省道教协会举办的培训班学习考试合格后,通过传度、授箓后发给教职人员资格证。
第十条 散居道士必须: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散居道士应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三)皈依“道、经、师”三宝,由法派师承关系,信仰纯正。
(四)能背诵“祖师宝诰”和早晚功课经。
(五)能从事日常坛醮仪典。
(六)能遵守规诫。
第四章 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活动场所,不得设立与宗教事务有关的集会场所和集会点。
第十二条 禁止在市、乡镇两级政府所在地,交通、科教、文化、娱乐、商贸、公共地带设坛高醮,不许在国道、省道两侧举行露天道场。
第五章 道场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场,是指行坛设醮,宣传道法,建醮行道。所称的规则,是指玄门规诫,师训祖律,坛风道纪。
第十四条 散居道士必须在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道场。散居道士可以在家设立拜神、诵经、讲经、说道、拜诰、封斋、追思、度亡等道场。
第十五条 按照道教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进行追思、度亡、封斋、过限等道场活动,必须经道教组织审批。
第十六条 散居道士参加各种道场活动要严格持有教职人员证(即道士证)和会员证,同时参加每年度年检,否则,不受宗教政策、法规和政府宗教部门的保护。
第十七条 散居道士举行道场活动,一律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必须按照师承法派的优良科仪立坛设醮,要发扬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风尚。
第十八条 道场内禁止扶乩、跳神、去阴、算命、抽签、赶鬼、行巫治病、存神取方等迷信活动。严禁变相封建迷信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设立焚火、刀剑、悬崖、水面、屋顶以及五楼、七楼、九楼等危楼道场。
第六章 法务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务,是指散居道士道场,建醮期间宣传道法、踏罡步斗、诵经拜忏、请水净坛、分灯结彩、承符谒帝、拜表陈情、图展朝真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每天法务活动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非常规模的道场法务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章 普 习
第二十二条 学习宪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道教知识。
第二十三条 散居道士应当提高素质和修养并积极参加普法学习、政策培训、道学补习、法务科仪进修、道教文化学术研究。
第八章 教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务活动,是指道士、道场、法务、传道、讲学、奏职、受戒、学术、参学、出访、联谊、普习、自养、慈济等活动性。
第二十五条 审批层次:
(一)全场外来道士,行坛法务活动的道场,一律由道协审批。
(二)双方联合法务活动的道场,主法外来的或外来人员超过法务活动百分五十的,一律由道协审批。
(三)双方联合法务活动的道场,外来人员低于百分五十,行坛三天之内的由所在片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奏职、受戒、受法、顺星、普天、周天、罗天等道场法会,一律由道教协会自行设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待团体来访,不得承办各种培训班和进修班。禁止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七条 道教学术交流,道教文化研究讨论,道教文化开发,法务团体出访等活动必须事先审批。禁止再版道经、宝典、科仪出售。
第九章 会 费
第二十八条 散居道士应当向市道协交纳常年会员费和道士证年检费每人每年共300元(年逾六十五岁免费)。
第十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的:
(一)属于道教组织范围之内的,视以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以及取消散居道士资格。
(二)逾期一年不交纳会务费的。屡次违反法务活动审批的,取消散居道士资格。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非法违法宗教活动的,道教协会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规给予关闭、禁止、取缔、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法》或其他行政法规者,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散居道士以及团体组织应当遵守履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本办法进行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鼎市道教协会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
福鼎市道教协会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