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道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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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

第三届福鼎市道教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5/9/7 10:06:30阅读次数:字号:

 福鼎市道教协会章程

(2013年7月28日福鼎市道教协会第三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鼎市道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福鼎市道教界人士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带领全市道教界人士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传扬道教文化,发扬优良传统,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道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主管部门是福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福鼎市民政局,并接受上级道教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团结、带领全市道教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出建议,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依法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反映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六条  组织道教界人士学习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道教知识,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完善自身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督导道教活动场所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制定宫观管理和道教活动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督导道教场所和道教徒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精进修行,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使一切道教活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反对利用道教进行违法、非法活动。

    第八条  加强对道教教职人员管理,严格道教教职人员申报认定程序,制定管理制度,培养道教人才。

    第九条  进行道教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探讨法事科仪规范,引导正常的宗教参学,对本市道教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开展道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整理编印道教书刊,协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宫观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利益人群。

第十一条  开展同台、港、澳及海外道教界人士的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相结合。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经政府批准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

(二)个体会员:经本会申报参加培训,通过传度、授发证的散居道士和通过冠巾发证的全真道士(乾、坤道)以及俗居教徒、居士。

(三)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都要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同意,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四)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者,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教务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研究课题;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本会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与本会联系,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交流反馈道教活动信息。

(四)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

(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会员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办会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一)本会理事会设: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委员会,教务委员会,道教文化艺术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海外交流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二)本会理事会下设四个片区管理委员会:

桐城(桐山、山前、贯岭、叠石、管阳)片区管理委员会;

前岐(佳阳、沙埕、嵛山)片区管理委员会;

太姥山(店下、龙安、硖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点头(白琳、溪)片区管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

(三)各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片区工作,对各种道场法事进行监督,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监督会员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非法和变相封建迷信的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五)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近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规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全市代表会议召开期间,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四)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五)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六)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和片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会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四)负责开展各种教务活动;

(五)决定会员入会、退会,临时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

(六)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执行情况报告;

(七)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八)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二次会议,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决定代表人一般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片区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也可委托其他副会长召集或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公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员、宫观等缴纳和道教信众捐助的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国家财务法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一般项目开支由会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主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期间,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三十 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7月28日福鼎市道教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福鼎市道协代表会议的代表、各道教宫观、会员都有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