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道教协会章程
(草案)
经市道教协会二OO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二届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鼎市道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福鼎市道教界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团结全市道教界人士,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办好教务。维护道教界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维护社会安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鼎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福鼎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办公室的监督管理;接受上级道教协会的教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反映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协助政府落实宗教政策,指导道教宫观组织管理,保护道教文物古迹。
第六条 加强组织道教界人士学习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道教知识,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完善自身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督导道教活动场所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制定宫观管理和道教活动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有权协助政府督导道场法事活动,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使一切道教活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反对利用道教进行违法、非法活动。
第八条 加强对道教教职人员管理,严格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程序,制定管理制度。培养道教人才,提高道教界的整体素质。
第九条 进行道教文史资料的征集、整理,探讨法事科仪规范,引导正常的宗教参学,对本市道教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条 引导道教界人士积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第十一条 开展同台、港、澳及海外道教界人士的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国体会员和个体会员相结合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经政府批准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
(二)个体会员:全真道士、俗居教徒、居士;经道教协会申请登记认定发证的正一派、净明派、本地道散居道士。
(三)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都要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同意,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四)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必须于一个月前提出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者,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教务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研究课题;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本会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与本会联系,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交流反馈道教活动信息;
(四)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
(五)按规定标准及时交纳会员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的办会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下设综合办公室。
(二)常务理事会下设四个片区管理小组:
桐城(桐山、山前、贯岭、叠石)片区管理小组;
前岐(佳阳、沙埕)片区管理小组;
秦屿(店下、龙安、硖门)片区管理小组;
点头(白琳、潘溪、管理)片区管理小组。
(三)各片区管理小组要协助理事会、管理好各自的会务工作。
(四)协助理事会进行对各种道场法事的监督,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抵制非法和变相封建迷信的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会长可授权或委托副会长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六)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的改变。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职权;
(一)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开展各种教务活动;
(五)决定会员入会、退会,临时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
(六)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七)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八)常务理事一年召开二次会议,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决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宫观会务费,散居道士会务费;
(二)各种道场、法事活动的会员义务缴纳适当的管理费和办公费用;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经律;
(二)建立健全财务帐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三)一般项目开支由会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年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宗局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鼎市桐城流美“双榕大院”C幢底楼。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鼎市道教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