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道教协会关于散居道士管理办法
2005年7月29日第二届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对散居道士管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维护散居道士合法权益,以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会《章程》与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教团体组织,对散居道士和活动场所履行指导和管理的职责,是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宗教基本政策的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宗教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全市散居道士的认定,学徒认定,教务活动,道场活动,行坛活动,法务活动,文化修养,普法学习及活动场所等,进行制度化。
第四条 一切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进行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的活动。
第五条 散居道士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市道教协会的指导和管理下,按照各自的师承法派优良传统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组织,是指市道协下属的片区管理小组。
第七条 管理组织的设立,是根据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任何人不得撤并和分组,不得擅自设立。
第八条 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及领导班子,按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指定。管理组织的成员,在管理组织内部不得随意组合和变动。
第九条 管理组织的设立所在地和管理划分区域,是根据客观条件决定设立。管理组织不得自行更改,不得另设办事机构。
第十条 管理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当地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好维护散居道士的合法权益,帮助信教群众提高觉悟。
第十一条 散居道士有关需要帮助、调解、解决、办理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所在道教管理组织汇报。道教管理组织应当有责任和义务为散居道士服务,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区域的散居道士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散居道士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散居道士,是指本市正一道、净明道、本地道及相应符录派道士;散居道士必须参加考试或登记认定,合格者发给道士证。散居道士认定办法,是根据各道派的师承和科仪,依照中国道协有关考核,认定办法而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散居道士学徒的认定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有爱国守法,尊师爱教,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皈依师承并认真传道和教育;
(五)本人身份证和村委会或街道的有关证明;
(六)其皈依师所在道教管理组织的意见及本人简历。
第十四条 散居道士学徒期为三年,学徒期满后六个月准予奏职并转办道士证。
第十五条 未经认定的散居道士、学徒,学徒期满后,超过六个月不得转办道士证的,一律属于无证道士。散居道士与巫婆、神汉、邪师,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四章 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活动场所,是指政府依法登记开放的宫观活动点,试行活动点及临时活动点。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活动场所,不得设立与宗教事务有关的集会场所和集会点。
第十条 禁止在市、乡镇两级政府所在地,交通、科教、文化、娱乐、商贸、公共地带设坛高醮,不许在国道、省道两侧举行露天道场。
第五章 道场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称,是指行坛设醮,宣传道法,建醮行道。所称的规则,是指玄门规戒,师训祖律,坛风道纪。
第二十条 散居道士必须在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道场。散居道士可以在自己家里设立拜佛、诵经、讲经、说道、拜诰、封斋、追思、度亡等道场。
第二十一条 按照道教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进行追思、度亡、封斋、过限等道场活动,必须经道教组织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凡是设立道场的,做道场的,一律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散居道士举行道场活动,必须按照师承法派的优良科仪立坛设醮,要发扬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风尚。
第二十四条 道场内禁止扶乩、跳神、去阴、算命、抽签、赶鬼、行巫治病、存神取方等迷信活动。严禁变相封建迷信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设立焚火、刀剑、悬涯、水面、屋顶以及五楼、七楼、九楼等危楼道场。
第六章 法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务,是指散居道士道场,建醮期间宣传道法、踏罡步斗、诵经拜忏、请水净坛、分灯结彩、承符谒帝、拜表陈情,图展朝真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法务活动必须由一位有相当知识的道士为主法(法师)。 未满期的学徒不得当主法。
第二十八条 法务活动时,应当虔恪礼圣、文明待人、遵守斋戒、依科演范。不得文醮不和、不得持法散漫、喧哗静坛、法乐庸俗。不得列队离场巡游、请水、取火、送上圣等。禁止使用不必要的科仪和不文明的仪式、插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