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第一届代表大会通过)
总 纲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鼎市道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福鼎市道教界的全市性的爱国宗教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全市道教界人士,爱国爱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继承和发扬道教优良传统,代表道教界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促进国家安定团结,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力量。
第一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致力于道教界指导性工作。
一、反映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落实宗教政策。
三、组织道教界人士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四、促进宗教活动正常化,一切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五、反对利用道教进行违法、非法活动。
第五条 推动道教界人士自立自养
一、引导道教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举办生产劳动,努力实现自养。
二、办好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
三、协助道教界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好文物古迹及落实开辟旅游景点。
第六条 帮助道教界培养人才
一、进行道教文史资料征集,探讨法事科仪规范,引导正常的宗教参学。
二、对道教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研究,对不规范的道教移俗进行修改。
三、加强同港、澳、台及海外道教界人士的联系,并积极开展国际友好往来。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相结合。
一、团体会员,经政府批准登记的道教宫观,民间信仰庙宇。
二、个体会员,全真道士、俗居道士、居士。
经宗教部门认可的正一派、净明派、菩提道。
三、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退会的会员必须提前申请办理本会有关规定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6个月以上者,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竞选,理事会的理事竞选;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教务活动,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四、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积极宣传、贯彻党的信仰自由政策、法律、法规;
六、按规定准时交纳会员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全市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市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福鼎市道教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全市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市代表会议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全市代表会议的决议,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二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和日常会务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理事会应工作需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以外的工作人员,由会长委派。
第四章 工作与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部门设置。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外务工作办公室、研究室、教务科、人秘科。
理事会分设正一派工作委员会、净明派工作委员会、本地道工作委员会、俗居道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设置。常务理事会下设财务处、宫观管理委员会、道场管理委员会。
常务理事会下设派出住地有:桐山片管委会、桐城片管委会、前程片管委会、贯叠片管委会、阳头片管委会、白潘片管委会、秦店片管委会、嵛硖片管委会。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时再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各工作部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各管理机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一人。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为本会最高的执行职能,并根据理事会的工作需要,有权修改和制定管理条例以及暂行措施。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的各管理机构和工作部门,工作和活动对常务理事负责,日常工作受本会办公会议领导。
第十八条 本会下属的各办公室、工作委员会、片管委会,必须履行常务理事会所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各工作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各自委员会的实际情况与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便以协助常务理事会制定管理制度的完善。
第二十条 各片管委会要理顺好、管理好各自的会务工作,以安定团结为主导,解决好新问题、矛盾,树立起新的风尚。
第二十一条 进行对各种道场法事的监督,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抵制非法和变相封建迷信的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凡是在本市境内所举行三天以上(含三天)的各种类型的道场法事,都必须报市道协审批;二天以内(含二天)报经片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财会制度及相应的财会管理办法,一切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经由会长负责制。
一、一般性项目开支由会长审批;
二、重大项目开支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全体会员、代表、理事,都有遵守本章程的义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由理事会筹措,各委员会、宫观、坛位、会员等都有缴纳会员费的义务,接受社会乐助,并且要大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凡是从事各种道场、法事活动的会员,都有义务上缴纳适当的管理费和办公费用。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鼎市中山中路福祥大厦六楼。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终止随着“中国道教协会”的终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本会全市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
福鼎市道教协会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主报:市民政局、市宗教局
抄报:市委统战部、洪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