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道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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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

第一届福鼎市道教协会关于散居道士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9/8 16:17:15阅读次数:字号:

1997年7月10日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试行〉

1998年4月11日会长办公会议修订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对散居道士管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维护散居道士合法权益,以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道教协会《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会《章程》与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教团体组织,对散居道士和活动场所履行指导和管理的职责,是根据中共中央有关宗教基本政策的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宗教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对全市散居道士的认定,学徒认定,教务活动,道场活动,行坛活动,法务活动,文化修养,普法学习及活动场所等,进行制度化。

    第四条  一切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进行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的活动。

    第五条  散居道士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市道教协会的指导和管理下,按照各自的师承法派优良传统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组织,是指市道协下属的片区管理委员会和管理组

第七条  管理组织的设立,是根据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任何人不得撤并和分组,不得擅自设立。

第八条  管理组织的管理人员及领导班子,按本会章程有关规定指定。

管理组织的成员,在管理组织内部不得随意组合和变动。

第九条  管理组织的设立所在地和管理划分区域,是根据客观条件决定设立。

管理组织不得自行更改,不得另设办事机构。

第十条  管理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当地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做好维护散居道士的合法权益,帮助信教群众提高觉悟。

第十一条  散居道士有关需要帮助、调解、解决、办理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所在管理组织汇报。

管理组织应当有责任和义务为散居道士服务,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区域的散居道士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散居道士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散居道士,是指经考核或认定合格的,本市正一道、净明道、菩提道及相应符录派道士

第十三条  散居道士必须参加考或认定,经考核或认定合格者发给认定、道士证

第十四条  散居道士认定办法,是根据各道派的师承和科仪,依照中国道协有关考核,认定办法而进行认定。

第十条  散居道士学徒的认定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有爱国守法,师爱教,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皈依师承并认真传道和教育;

(五)本人身份证和村委会或街道的有关证明;

(六)其皈依师所在管理组织的意见及本人简历。

第十条  散居道士学徒期为年,学徒期满后六个月准予奏职并转办道士证和认定证

第十条  未经认定的散居道士、学徒,学徒期满后,超过六个月不得转办道士证的,一律属于无证道士。

散居道士与巫婆、神汉、邪师,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四章  活动场所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活动场所,是指政府依法登记开放的宫观活动点,试行活动点及临时活动点。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活动场所,不得设立与宗教事务有关的集会场所和集会点。

十条  禁止在市、乡镇两级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设坛建醮不得在交通、科教、文化、娱乐、商贸、公共地带设坛高醮,不许在国道、省道两侧举行露天道场。

 

第五章  道场规则

 

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是指行坛设醮,宣传道法,建醮行道。所称的规则,是指玄门规戒,师训祖律,坛风道纪。

第二十条  散居道士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道场。

散居道士可以在自己家里设立拜佛、诵经、讲经、说道、拜诰、封斋、追思、度亡等道场。

第二十条  按照道教习惯信教群众邀请道士到家里进行追思、度亡、封斋、过限等道场活动,必须经道教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凡是设立道场的,做道场的,一律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原则。

第二十条  散居道士举行道场活动,必须按照师承法派的优良科仪立坛设醮,要发扬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风尚。

第二十条  道场内禁止扶乩、跳神、去阴、算命、抽签、赶鬼、行巫治病、存神取方等迷信活动。

严禁变相封建迷信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设立焚火、刀剑、悬涯、水面、屋顶以及五楼、七楼、九楼等危楼道场。

 

第六章  法务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务,是指散居道士道场,建醮期间宣传道法、踏罡步斗、诵经拜忏、请水净坛、分灯结彩、承符谒帝、拜表陈情,图展朝真等活动。

第二十条  法务活动必须由一位有相当法务知识的道士为主法(法师)。 未满期的学徒不得当主法。

十条  法务活动时,应当虔恪礼圣、文明待人、遵守斋戒、依科演范。不得文醮不和、不得持法散漫、喧哗静坛、法乐庸俗。不得列队离场巡游、请水、取火、送上圣等。禁止使用不必要的科仪和不文明的仪式、插景等。

第三十一条  不得随带和引进无证道士参加法务活动。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无证道士协助法务活动的,必须事先报经道教协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行坛法务活动按时定员,行坛法务一天五人为限,天半六人为限,每增半天可加一人,余此类推。

非常规模的道场法务,如普天大醮,周天大醮,罗天大醮等法会的定员另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法务活动时间,冬春两季上午六时起鼓,夏秋两季上午五时起鼓,全年四季晚间不得超过二十三时,每天法务活动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非常规模的道场法务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坛法务工资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20元(礼包不计),学徒期在二年之内的学徒参加法务活动不计酬,二年以上的学徒参加法务活动给予适当报酬。

在法务活动时不得变相和借口方法勒索醮主和信教群众的财务。

 

第七条  普   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习,是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时务、政治以及道教知识。

第三十六条  散居道士应当自我学习、自我修养、自我觉悟,更应当积极参加普法学习、政策培训、道学补习、法务科仪进修、道教文化学术研究。

 

第八章  教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务活动,是指道士、道场、法务、传道、讲学、奏职、受戒、学术、参学、出访、联谊、普习、自养、慈济等活动性。

第三十八条  行坛建醮和道场法务活动,必须履行审批,报批时应当提交道场地址、建醮日期、法务时间、活动人数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道场法务活动审批层次;

(一)凡是常务理事以上(含常务理事)参加法务活动的道场,一律由参加道场的常务理事以上(含常务理事)负责到道协审批。

(二)常务理事以下的人员,报批手续一律由主法负责,行坛法务活动在三天之内的道场,由所在管理组织审批。五天以上的道场报经市道协审批。

第四十条  外来散居道士行坛法务活动的报批手续,必须有:个人身份证、道士证、其所在地的道教组织证明。

审批层次:

(一)全场外来道士,行坛法务活动的道场,一律由道协审批;

(二)双方联合法务活动的道场,主法外来的或外来人员超过法务活动百分五十的,一律由道协审批;

(三)双方联合法务活动的道场,外来人员低于百分之五十,行坛三天之内的由管理组织审批。

第四十一条  奏职、受戒、受法、顺星、普天、周天、罗天等道场法会,一律由道教协会自行设立。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待团体来访,不得承办各种培训班和进修班。禁止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四十二条  道教学术交流,道教文化研论,道教文化开发,法务团体出访等活动必须事先报批。禁止再版道经、宝典、科仪出售。

 

第九章  会   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费,是指会务费、管理费、证书工本费。

第四十四条  道士证每本60元,学徒证每本30元,认定证费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散居道士应当向市道协交纳常年会务费和道士证年检费每人每年240元(年逾六十五岁免费),学徒每人每年60元。

每年分为二个季度缴纳,具体时间(5月1日-28日、11月1日-28日),逾期在六个月之内缴纳者,按原定额每月增收百分十(自然灾害特殊例外)。

交费地点福鼎市道教协会

第四十六条  道场法务活动审批管理费:

(一)除常务理事以外的道场管理费一律归片区管理组织收入。

(二)本市有证道士(道士证),一天之内道场报批免交管理费,一天以上二天之内的40元,二天以上每加半天增收20元;

(三)外来有证道士一天之内的40元,一天以上二天之内80元,二天以上每天增收50元;

第四十七条  未经审批的法务活动,现场查获当场补办审批的管理费:

(一)本市有证道士,每天100元;

(二)外来有证道士,每天200元。

第十章  责  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一)属于道教组织范围之内的,视以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以及取消散居道士资格。

(二)逾期六个月以上不交纳会务费的,屡次违反法务活动审批的,取消散居道士资格。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非法违法宗教活动的,道教协会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宗教法规政策,给予关闭、禁止、取缔、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者,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穷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散居道士以及管理组织应当遵守履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组织依照本办法进行工作。

第五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是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鼎市道教协会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施行。

 

福鼎市道教协会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